为严格履行法律职责,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案质量,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结时限: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,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;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,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个。
二、 行政复议程序的办结时限: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五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;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,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;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,情况复杂,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,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。
三、 行政许可的办结时限:《种子生产许可证》、《种子经营许可证》自受理办证申请后,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自收到申请后,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。以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,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;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,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。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牌照自受理之日起,20日内核发;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证照自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。
四、 以上时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,不含节假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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